广东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三十万
检察官:“天价”索赔可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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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05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3家去年率先出台文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广东为什么要出台这一会议纪要?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具体办案有何影响?今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
沈丙友介绍,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201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且,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不明确,不仅导致申请人漫天要价,不利于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沈丙友说,为解决这一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于去年3月形成会议纪要。去年9月,会议纪要正式下发,开始在全省实施。
沈丙友介绍,会议纪要明确了6种受损情况定性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致受损害人有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后果,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沈丙友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刘某因涉嫌抢劫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因刘某在羁押期间身心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针对刘某提出的申请国家赔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会议纪要,赔偿刘某在其被羁押33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2万元的同时,还赔付了刘某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制网广州1月4日电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