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嵊州市监委对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驰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王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经嵊州市监委委务会议决定,将王驰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立案调查期间,王驰在其撰写的忏悔材料中剖析自己违法犯罪原因:身为律师,背弃执业初心,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走上知法犯法道路;不择手段巴结法官,相互利用形成利益同盟,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与法官通谋,利用审判工作秘密,误导引诱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所作所为,已严重败坏了律师形象,影响了司法公正,愿意接受处理,真心悔罪。
王驰基本情况:王驰,男,汉族,1978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2000年8月参加工作,群众。
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3月至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行贿罪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