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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万桥律所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进行时第六辑
2021-04-26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万桥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座谈会,分为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和总结提升四个阶段。目前学习教育阶段进展顺利,特设答题测试环节,巩固全体律师学习成效。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答题

(全所卷 职业道德版)


01、某律师向朋友散布某个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但并没有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该律师的行为正确吗?

答案:不正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02、某律师为了更好地办案,对本人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最后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该律师的做法正确吗?

答案:不正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03、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的,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答案: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04、因律师的过错,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的,属于虚假承诺?

答案: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05、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答案: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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