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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万桥律所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进行时第七辑
2021-04-28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万桥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座谈会,分为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和总结提升四个阶段。目前学习教育阶段进展顺利,特设答题测试环节,巩固全体律师学习成效。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答题

(全所卷 职业道德版

01、某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其行为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02、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吗?

答案:不可以。《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03、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什么时候开始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答案:《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04、律师进行业务宣传时,可以作律师之间的比较宣传,更好地达到宣传效果?

答案: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05、律师可以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答案:错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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