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万桥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座谈会,分为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和总结提升四个阶段。目前学习教育阶段进展顺利,特设答题测试环节,巩固全体律师学习成效。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答题
(全所卷 纪律道德版)
01、律师在法院周边采用散发广告、举牌等手段进行宣传,该行为合法吗?
答案:不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0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答案:正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03、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依法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答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04、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是律师宣传自己的合法手段?
答案:不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05、律师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吗?
答案:不可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