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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万桥律所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进行时第九辑
2021-05-07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万桥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座谈会,分为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和总结提升四个阶段。目前学习教育阶段进展顺利,特设答题测试环节,巩固全体律师学习成效。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答题

(全所卷 纪律道德版)

考试规则:默念你的答案,点击空白处自查


0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答案: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七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02、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该律师的正确做法是?

答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03、律师可以借个案研讨之名,在网络制造舆论压力,力求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审理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答案:不可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04、曾经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没有影响,不用回避?

答案:错误,应当回避。《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05、律师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正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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