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4日讯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颁布的民事案由,民商事案件的类型比2001年初增加了61种之多,网络侵权、探望权、配偶权、生育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类型纠纷开始进入到民事诉讼领域。
"当你遇到新的事物准备稍加思索的时候,它已擦身而过,或被什么其他新的事物所取代。"有人这样形容案件类型的刷新速度。新类型案件在让人应接不暇的同时,也给传统审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新类型案件往往具有法律规则不明、相关经验匮乏、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面对没有类似判案经验可以借鉴的"第一案",法官该如何断案呢?
新纠纷层出不穷案件法律适用难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人肉搜索第一案"就是两起典型的新类型案件。
"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源起于一台出了机械错误的ATM机,这种行为是不是秘密窃取、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摆在了一审法院法官的面前。
"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该案中有关网站和网友对跳楼自杀的女白领丈夫王菲个人信息的披露,部分网友的不当言论乃至过激行为,在王菲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审理中如何把握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大量新问题摆在了审理案件法官的面前。
"在常规情况下,法官都是将法律规范对号入座地适用于案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安庆甲告诉记者,但是不论法律如何完善,不可能对现实生活做包罗无遗的规定。法律规定滞后,对于因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新型矛盾纠纷,法官往往无法径直适用现有的规范作出合理的裁判。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健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权利的类型不断扩展,许多新类型案件无法可依,如祭奠权、配偶权、生育权等纠纷。与此同时,由于大量的民事法律相继颁布,内容错综复杂,尽管有的新类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权利保护内容隐含在多部法律之中,不同的法律规定有相互冲突,"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新类型案件的出现留下了伏笔,也给法官审判案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范铁良说。
专业技术知识强案件事实认定难
公民储蓄存款,他人用手机划款方式划走引发的纠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网络财产侵权......矛盾纠纷从现实物质世界延伸到了网络虚拟世界。
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地域广泛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使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确定侵权主体难、取证难、审理难三大难题。
对此,处在审判实践一线的张健深有体会:许多新类型案件是伴随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出现的,纠纷往往涉及其他领域非常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不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咨询和指导意见,很难对案件事实做出准确分析判断。
张健就曾碰到过一个案子,法院受理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网站空间租用合同》,原告租用被告提供的网络空间。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基础空间Unix系统的PHPIG超大独力空间和windows系统的Asp200Mb至强空间,是在原告不明情况下,由被告建议租用的,造成原告空间浪费和资金浪费。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并承担损失。
"这起纠纷涉及很强的网络和应用软件专业知识,法官如果不求教于专业人士,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张健认为,如何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变化及时通过审判化解纠纷,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召开过"网络游戏专家论证会",被称为"玩家座谈会",游戏玩家与专家同堂建言,共同探讨法院在审理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难题。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度量”难
面对没有现成答案可供参考的各种新类型案件,如何依据法律方法选择到恰如其分的答案呢?安庆甲认为,基于新类型案件的特殊性,运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论审理新类型案件已成为应特别坚持的一项制度性要求。
与新类型案件所特有的眼球效应有关,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包括众多学界人士的关注,也更容易使案件审理的"两个效果统一"问题受到评判。法院和法官如何取得"两个效果统一"之实呢?
许霆案的一审判决被媒体、学术界、实务界普遍认为"社会效果不好",法官最终选择"机械地"依据刑法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文规定,谨慎地作出了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存在教条主义之嫌。许霆案重审宣判,认定盗窃罪名"不变",但鉴于案情特殊,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从'无期'到'5年'正是'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的结果。"安庆甲说。
那么,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怎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呢?安庆甲认为,面对新类型案件所遇到的法律局限问题,法官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进行自由裁量时运用恰当的法律方法,寻求形式规则与价值判断的统一,作出既符合法的价值精神又契合社会发展大势的公正裁判。
新类型案件涉及的利益关系往往较为复杂,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对不同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都提出了挑战。
"这还需要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及时制定发布指导性司法政策。从而使法院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对注意什么,坚持什么,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都有明确一致的认识,保证新类型案件的审理符合最广泛的社会利益,审理的标准与结果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大致相同。"安庆甲说。
法制网北京11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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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变革而新出现的、以案件的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
新类型案件的"新"有各种表现形式,在刑事审判中既可以表现为新的罪名,也可以表现为新的犯罪方式以及新的犯罪构成;在民商事审判中它则既可以表现为新的案由,也可以表现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新产生的民事法律主体。
法官解析新类型案件成因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法律的不断颁布、修订和实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日益扩展,也就必然产生大量新类型案件。可以说,新类型案件是法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在分析新类型案件产生的原因时这样说。
据介绍,新法促生的新类型案件首先表现为对传统刑民案件的突破。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法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传统刑民案件之外增加了全新的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新法促生新类型案件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是传统刑民案件的新型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以及海商法的颁行,到本世纪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大批重要民商事法律的修订,传统刑民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和新颖化。
“这些变化与法制的发展息息相关。刑法由1979年的100多个罪名增加到现在的435个罪名,这些新增加的罪名有许多是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刑事案件而总结出来的。” 这位法官坦言。
"科技进步是新类型案件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位法官说,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为司法审判领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他认为,社会发展与变革是产生新类型案件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30年,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过去所不曾有的行业和法律主体不断出现,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多,而这些正是新类型案件产生的社会根源。
"新类型案件是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反映,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表现形式。"这位法官分析说,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来看,无论是"农村承包经营"等涉农纠纷,"内幕交易"等金融领域的新案件,还是"交通票价"等公益诉讼问题,各种新类型案件无不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