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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向制定民法典迈出重要一步
2008-12-24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会议的一项议程引人关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教授今天看到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审议的消息十分高兴。
  “时隔六年后,这一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苏号朋说。
  法院去年受理一审侵权案件达87万多件
  关注我国民法典立法进程的人,都会记得2002年12月23日这个日子。
  这一天,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法律案——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民法草案共分为9编、1200多条,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是其中的两编。
  由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此后,物权法于去年3月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中,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 苏号朋介绍,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来自各级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
  与此同时,要求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声日益强烈。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以及一些共性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苏号朋说。
  着重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据了解,根据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抓紧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工作。
  几年来,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国内规定和国外一般做法,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等地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今年9月,法工委又召开了法院系统和部分民法专家参加的研讨会。
  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经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侵权责任法草案。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据介绍,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法工委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着重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问题。对现实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等,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存在争议,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
  “制定侵权责任法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抄照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草案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今天提请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由2002年初次审议时的10章68条,增加到12章88条,分别规定了一般责任、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草案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些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纠纷处理中逐步实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为此,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草案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均作出具体规定。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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