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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意见
2009-01-04
                                                公交管[2008]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宣传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局")联合部署实施为期三年的"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宣教工程")以来,各地宣传、公安、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和安全监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广大群众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出行守法率明显提高,交通安全宣传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经五部局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及时印发实施宣教工程的具体方案或意见,共同策划和开展宣传活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共同研究推广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宣传部门要建立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免费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制度,督促媒体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集中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开学后、放假前讲授交通安全课制度,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专题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范畴,开展普法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主要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运输企业的舆论监督力度。
  三、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各地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使广大交通参与者掌握参与道路交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有序参与道路交通。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重点宣传"保持安全车速"、"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常识及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针对中小学生,重点宣传"遵守交通信号"、"各行其道"等交通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农村群众,重点宣传"拒绝乘坐安全隐患车辆"、"驾乘摩托车戴头盔"、"无牌无证不驾车"等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开展"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地要制定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交通安全示范社区"、"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和"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的标准和考核办法,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引导示范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年底前,各地要评选出本地示范单位参加全国"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评选。
  五、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日活动。1月11日(春运启动日)、3月30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4月28日、9月25日和12月2日为2009年全国性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日,各地要分别以"拒绝超员超速"、"遵守交通信号"、"安全乘坐车辆"、"拒绝酒后驾驶"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共同参与"为主题,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推进阵地宣传规范化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车管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窗口单位宣传阵地建设标准,合理布置宣传设备、设施,形成宣传教育区域。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校、驾驶培训学校、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等场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园地。有条件的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各地要组建由交通安全专家、新闻和广告传播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提高宣传活动策划水平。要协调有关部门组建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和交通文明行为劝导活动。
  八、推动交通安全宣传作品创作和应用。各地要针对不同群体,编制交通安全宣传挂图、交通安全读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软件(课件)和专题(短)片,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年底前,各地要通过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等方式,鼓励和推动宣传作品的创作和应用。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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