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并非目的 普及著作权法才是关键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中国首例因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已于近日在海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到,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半首歌曲(歌曲的作曲部分)的著作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700元,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商家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告诉记者。
超市因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被诉的第一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北京美廉美金顶街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超市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音著协所属会员谷建芬的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而谷建芬已将自己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音著协首先发函进行交涉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于2008年4月正式向法院提起对美廉美超市侵权行为的诉讼,要求美廉美超市为侵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进行赔偿,这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因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被诉的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著协诉讼目的并非针对半首曲目获得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庭认为因本案仅涉及半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仅三个月,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音著协表示,本诉是该协会第一次针对超市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并非针对半首曲目获得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在社会普及将版权作品作为商业性背景音乐使用应当付费的基本常识,起到教育普法的作用。
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记者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9月21日发出的国权(2000)44号文件批复,同意音著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坚定支持。
长期以来国内的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的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音著协在背景音乐的维权路上举步维艰。
刘平认为,在目前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音著协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籍此加大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另外关于音著协的许可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地适应市场的问题,刘平强调,在背景音乐许可业务中,协会从来不是按照歌曲数量进行背景音乐计费的,其中商场、超市一直是按照使用者的营业面积计费的,此项计费方法是国际通行惯例,即依据不同商家的营业面积,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高低与使用多少首歌曲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就是一旦与使用商家按照面积将计费标准协商确定之后,使用商家都是希望播放曲库中的音乐越多越好。
据悉,深圳市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一案已经于2008年12月9日在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是音著协继2008年4月在北京起诉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后全国第二起因商场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而引发的起诉。
“这也标志着全国性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行动进入了新的阶段,从以前的被动协商到现在的主动出击,一方面反映出音著协对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刘平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1999年以来,先后与北京的将近200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商场、超市及餐厅签订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许可协议,这其中包括中国大饭店、万豪酒店、昆仑、香格里拉、希尔顿、北京饭店、贵宾楼等,此外签约的知名企业还包括必胜客、星巴克咖啡厅、麦当劳、沃尔玛、宜家家居、华润超市、时代广场等多家场所;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8000多家企业与音著协签署了背景音乐版权许可使用协议。
(法制网北京1月13日讯)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中国首例因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已于近日在海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到,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半首歌曲(歌曲的作曲部分)的著作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700元,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商家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告诉记者。
超市因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被诉的第一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北京美廉美金顶街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超市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音著协所属会员谷建芬的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而谷建芬已将自己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音著协首先发函进行交涉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于2008年4月正式向法院提起对美廉美超市侵权行为的诉讼,要求美廉美超市为侵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进行赔偿,这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因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被诉的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著协诉讼目的并非针对半首曲目获得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庭认为因本案仅涉及半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仅三个月,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音著协表示,本诉是该协会第一次针对超市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并非针对半首曲目获得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在社会普及将版权作品作为商业性背景音乐使用应当付费的基本常识,起到教育普法的作用。
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记者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9月21日发出的国权(2000)44号文件批复,同意音著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坚定支持。
长期以来国内的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的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音著协在背景音乐的维权路上举步维艰。
刘平认为,在目前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音著协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籍此加大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另外关于音著协的许可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地适应市场的问题,刘平强调,在背景音乐许可业务中,协会从来不是按照歌曲数量进行背景音乐计费的,其中商场、超市一直是按照使用者的营业面积计费的,此项计费方法是国际通行惯例,即依据不同商家的营业面积,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高低与使用多少首歌曲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就是一旦与使用商家按照面积将计费标准协商确定之后,使用商家都是希望播放曲库中的音乐越多越好。
据悉,深圳市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一案已经于2008年12月9日在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是音著协继2008年4月在北京起诉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后全国第二起因商场侵权播放背景音乐而引发的起诉。
“这也标志着全国性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行动进入了新的阶段,从以前的被动协商到现在的主动出击,一方面反映出音著协对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刘平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1999年以来,先后与北京的将近200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大型商场、超市及餐厅签订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许可协议,这其中包括中国大饭店、万豪酒店、昆仑、香格里拉、希尔顿、北京饭店、贵宾楼等,此外签约的知名企业还包括必胜客、星巴克咖啡厅、麦当劳、沃尔玛、宜家家居、华润超市、时代广场等多家场所;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8000多家企业与音著协签署了背景音乐版权许可使用协议。
(法制网北京1月13日讯)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