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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 威慑力究竟有多强
2009-01-14
   法制网见习记者 赵丽
  “你看这家银行,我投过简历的。”
  “这家我也投过。”
  “那家,还有那家我都投过。”
  临近春节的北京愈发寒冷,凛冽的北风刮得人瑟瑟发抖,肖琳一边裹紧大衣,一边指着路过的银行,对一旁的记者说。
  “结果呢?面试没过?还是人家的条件你不满意啊?”记者问道。
  “还面试呢!”说到这儿,肖琳的语气中明显夹杂着几分自嘲,“我连这些银行的面试通知都没见过。”
  “算下来,差不多所有的银行我都投过简历。我给你说说啊,咱俩刚才路过的第一家,是说我身高不够一米六,不符合他们的招聘标准;第二家,说我没有工作经验;第三家倒好,没说我什么,就是直接没了信儿。可是,有些专业条件比我差好多的男生竟然接到了他们的面试通知,我觉得他们就是‘重男轻女’;还有咱俩刚刚路过的那家……”肖琳边走边掰着手指头给记者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肖琳,24岁,2008年7月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半年多来,她不断地找工作,却屡屡碰壁……“我好像得了就业恐惧症,现在,一看到招聘人员质疑的目光,我就局促不安。他们对我的简历看都不看就丢到一边,我的自信心都被打击没了。”
  一名女研究生到一家研究所面试,一共被问了三个问题:第一是问她有没有男朋友,第二是问她有没有和男朋友同居,第三个问题是薪水要求多少
  作为新闻专业毕业的研究生,肖琳也曾面试过几家网站。虽然这些地方的招聘启事都没有性别要求,但肖琳觉得,还是自己的“女性”标签导致了失败。“又是个女的”,“咱们单位女的够多了”,肖琳经常听到这些暗示她另谋高就的隐语。“用人单位从不承认‘因为你是女性,所以我们不用你’,他们大多会说客套话,说你也很优秀,但我们觉得××更适合这个职位。”肖琳说。
  “你可以去一些大型招聘会啊,那里的机会应该会多一些。”记者给肖琳提了个醒。
  谁知,这个提议更加“点燃”了肖琳的情绪。“招聘会?你知道我们都叫它什么吗———‘骡马大会’。”肖琳说,“就算你‘踏’过千军万马,把简历给了招聘方,他们也会让你再进行一次网申(网上投简历申请面试机会)。人家‘刷’简历的时候,看你是女生还不是会一刷了之?这种‘傻事’我干了不是一次两次了。现在我长记性了,不去了。”
  “如果人家歧视的是性别,你怎么努力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不可能改变你的性别。”肖琳耸耸肩,无可奈何地对记者说。
  “我遇到的这些事还算是好的呢,据我所知,有的面试单位提的问题那才是让人真恼火呢!”肖琳告诉记者,她同寝室好友李楠曾经到一家研究所面试,一共被问了三个问题:先是问她有没有男朋友,又问她有没有和男朋友同居,最后是薪水要求多少。
  女性就业真如肖琳所说的那样“困难重重”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又有哪些呢?
  事实上,从2008年的第一天起,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开始实施了。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然而,问题在于,上述规定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足,加之‘隐性歧视’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各种歧视现象仍屡见不鲜。”当记者把肖琳的遭遇转述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教授时,杨汉平作出了这样的点评: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于就业的宏观立法,暂时未就“就业歧视与反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就相关内容出台实施细则,比如说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性的比例,也可以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企业为了避免“性别亏损”,不愿意招录女性;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也让用人单位掌握了太多的话语权。全社会的就业歧视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来调整
  “在招聘时,单位总体的男女比例是领导必然要考虑的。”杨鹏是一家网站的人事经理,他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网站正在招聘设计师,但领导规定只能考虑男生,“因为已经有一个女设计师了。”
  “除此之外,一些岗位的工作性质也让我们更青睐男性。比如说网管,时不时得搬机器什么的;比如说汽车频道的编辑,我们认为男性往往更爱玩车,更适合这个职位。”杨鹏表示,考虑到公司形象,招聘广告肯定不会写明只要男士。虽然也有很多女性求职应聘,但公司人事部在收简历、安排面试的时候,已经排除了女性。
  对此,不少企业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女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将面临怀孕、生育等一系列问题,难免会给单位用工造成不便,除了在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得照常支付外,公司还得另外聘请一名工作人员,当其产假期满回到岗位上后,公司又必须解决新聘员工的岗位问题。
  “聘用男性员工,不仅少了很多麻烦,还可节约成本,避免‘性别亏损’”。杨鹏告诉记者。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生育繁衍后代,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不应该成为女性个人的事情,这种生育成本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不应该由女性独自承担。”针对企业避免“性别亏损”的说法,杨汉平表示,“就业促进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观念的指导下,制定了公平就业的相关内容。”
  对于用人单位为什么喜欢“拷问”女大学生隐私的问题,杨鹏向记者透露说,其实是想试探对方能否安心工作,“如果求职时有男友且又在外地,那这个女生说不定干不久也会走人。”他说,这些事情当然应该了解清楚,不然,企业好不容易招了人,员工对业务刚上手不久就走,迫使企业再重新招人,这对企业来说肯定是一种浪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主动权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招聘过程中他们几乎抢占了所有的话语权,要男性还是要女性,要35岁以下还是25岁以下,甚至是要O型血的还是要B型血的……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各种招聘门槛也就随之而来。
  那么,招聘单位设定的条件,哪些属正当用人权,哪些构成就业歧视呢?杨汉平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把应聘者天生就有、无法自我选择的属性设为硬性条件,就必然构成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户籍、血型、相貌、年龄、性别等;反之,如果把学历、职称、经验与能力等通过后天努力奋斗可以得到的东西设为条件,则不仅不能视为歧视,反而应予以尊重。
  “在各行业的工种中,确实有些岗位是不适合女性的,比如说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但除去这些行业,其他的岗位应实行男女平等就业,就业促进法也是如此规定的。”杨汉平说,“全社会的就业歧视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来调整,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我们应该利用所有的相关法律来切实保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性应聘者的权益。”
  “当然,女性就业歧视的彻底消除,从根本上来说,还取决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一个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很难体现男女就业平等的。”杨汉平补充说。
  就业促进法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想让这部法更加深入人心,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大执法力度,也需要民众改变“沉默”、“无奈”的态度,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实施中
  尽管根据就业促进法,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就业歧视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据记者调查,应聘者目前对歧视问题的态度基本上仍是愤怒、无奈和沉默,而“沉默”也被他们看作是虽然无奈但却最有效率的“理性选择”。
  对于“遇到歧视会如何应对”这个问题,肖琳向记者表示,“我们也没办法啊!找工作就已经焦头烂额了,这个工作应聘不成,我得赶紧去找下一个,哪有工夫和他们去争辩这些东西?”
  “再说了,就算我去告了歧视我的那家单位,还告赢了,可是我能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是让那家单位录用我吗?人家本来就不想要你,你非要进去,进去之后也不好混呀!还是说,不需要录用,直接赔偿我?”肖琳将这样一个问题抛给了记者。
  “如果法院支持了诉讼,应聘者得到了想要的岗位,那么就应该珍惜。尴尬也许会有,但只是暂时的,经过一段时间,单位看到了你的实力,自然会重用你,慢慢地这一页也就翻过去了。”对于肖琳的顾虑,杨汉平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你最终还是没有得到这份工作,法院只是判决有歧视行为的单位对你进行赔偿、道歉,那么也不应该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人力等成本,因为这样一种判决可以对其他单位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以保证在今后的求职过程中,你以及其他应聘者能够避免或者减少遭遇就业歧视的几率。”
  “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一年了,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还是起到了积极正确的作用的。根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有关部门采取了购买公益岗位、发放岗位培训券等诸多促进就业的政策。”在采访的最后,杨汉平对于刚满一岁的就业促进法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但他同时表示,不可否认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并没有从根本上抑制就业歧视等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必须强调: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政策,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宣传,让这部法律深入人心;另外,一部法律要想得到切实的实施,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大执法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民众的参与,需要劳动者主动去实施。
  “也许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是一项很公益的事情,但我相信这种意义会是深远的,对于解决全社会的就业问题必将起到推进的作用。”杨汉平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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