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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普通发票犯罪案逐年递增 腐败行为给假发票提供生存空间
2009-02-10
 法制网记者 杜萌 法制网通讯员 刘丽
  河南沈丘人韩东安经过多方打听和掂量,认准印制假发票可以赚钱。
  他花两万八千元买了一台印制假发票的机器,还买下用于印制假发票的油墨和纸,打算大干一场。但没过多久,就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为继续干下去,又怕再次被抓,韩东安卖掉机器,找人制作了假发票的版样,自己多方寻找关系,串起印制、运输、储藏、出售等多条线路———80余万份假发票由此通过物流公司进入北京兜售,酿成这起特大假发票案。
  此案因显现了普通发票犯罪的最新走势,而备受社会关注。在2月10日案件开庭之前,记者找到了办案检察官,挖掘到了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内情。
  此案假发票涉及地区之广、行业之多、面额之巨,令人吃惊。生产一本发票的成本仅几角钱,但到需求者手中则变为几十元一本。利润之高让一些人趋之若鹜
  检察官告诉记者,据被告人韩东安交代,他以每本3.5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他有两个银行账号,三个手机号码。向他要假发票的人都是打手机与其联系,定好需要的发票种类、数量后,将钱款邮寄至韩东安的银行账户。韩东安再按约定将发票装箱,通过物流服务中心发往北京。他经手非法印制的发票种类有面值50元和100元的北京地区定额发票,有商业发票、工业发票、服务业发票,还有天津地区的商业发票。被抓获时,他已收到买发票人支付的三十多万元,自己挣了十几万元。
  被告人杨金华在承接韩东安印制发出的大量假发票后,与近十人建立起销售联系。有时他“进一箱”,每箱少则三四百本,多则一千多本,“有时进二箱、有时进三箱,最后一次进了八箱”。杨金华在每本发票的进价上再加价5角钱售出,韩东安给了他一个银行账号,让杨金华把结算的钱汇到这个账号上,账号上的人名就是韩东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假发票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不同地区的餐饮、娱乐、运输、建筑等多个行业,其中以餐饮、娱乐业居多。仅犯罪嫌疑人韩东安多次非法制作并向多人出售的发票就多达869000余份。
  案情显示,生产一本发票的成本仅几角钱,制造者向“下家”以每本4元左右的价格大量贩卖;第一层销售者再以每本10元左右的价格向其“下家”大量出售;第二层销售者以加价10元左右向需求者兜售。如此利润分层导致一些人趋之若鹜。
  据宣武区地税局有关领导介绍,此案查获的假发票多为一般商业发票,由于这个团伙制贩的假发票采取了技术成本较高的胶印机,所制假发票从外观上看很逼真,肉眼难以识别真伪,一些定额发票甚至还仿印了刮奖涂层。
  检察官发现,与往年此类案件平均3人的立案数值比对,2008年普通发票案件涉案人数多达17人,增幅升至466.67%。这类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团伙化,且内部制售体系严密、隐蔽
  早在宣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这起涉及普通发票的犯罪案件之际,办案检察官就格外关注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特点,并对近年来同类案件所显现出来的最新犯罪态势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检察官们发现,普通发票犯罪案件近年来逐年递增,且出现激增态势。与往年此类案件平均3人的立案数值比对,2008年此类案件涉案人数多达17人,增幅升至466.67%。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该院受理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逐年递减。2005年该院立案9件16人,2006年3件3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无一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如何解释普通发票类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逐年递减的相背现象?办案检察官们有着自己的判断和认识。
  宣武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高琴告诉记者,这并非偶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于是犯罪人员就把注意力转向了普通发票制假售假。
  该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在相关办案实践中发现,现实中假发票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量,普通发票制假售假的犯罪诱因来自多方面:
  首先,售假者在火车站、客运站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叫卖,针对的是大量因出差需要发票回单位报销差旅费的旅客。明知在叫卖发票人手中购得的发票不可靠,但就是有众多的购买者,利用假发票虚报费用以行贪污腐败之实。
  其次,餐饮、娱乐等行业,尤其是街头的小饭店、百货店、洗浴中心,私下购买假发票的目的则是为了逃税。特别是娱乐等高赋税行业,其纳税比例为营业额的20%,这些人为了逃避税收,向顾客开出假发票。
  另外,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直接凭发票领取工资;一些单位为了向上级和关系户进行所谓的“公关”,往往买发票冲账,为行贿受贿行为作掩护。更有甚者,一些人直接利用假发票虚列支出,贪污公款。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上述这些现象都为制售假发票的违法者提供了生存空间。
  检察官在对近期一些以制售普通发票犯罪为生的犯罪团伙的行径进行归纳后发现,这类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团伙化,且内部制售体系严密、隐蔽。他们熟悉相关税收法律和国家对涉税犯罪的打击重点,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他们有专门的制造者、贩卖者、销售者,其间的销售链条相对较为固定,犯罪活动具有持续性,作案方式隐蔽,他们之间联系使用多个手机号码、不见面,发货使用邮寄方式、不使用真实姓名。大多数违法者在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过街天桥等流动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采用公开叫卖的方式出售假发票。此外还通过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兜售假发票。
    制售假发票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都比较低”,导致假发票泛滥。检察官建议,要从量刑上加重对制售假发票犯罪人的处罚,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犯罪衍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涉及发票的违法犯罪,不仅会扰乱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还将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腐蚀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严重。然而,对比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普通发票类犯罪的处罚标准可以发现,前者的立案标准是25份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的立案标准是50份以上,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郝如玉认为,假发票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售假发票的“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都比较低”。
  宣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这起犯罪案件时发现,在河南沈丘地区一个村子里,大部分农民家里都有印刷机,而有印刷机的大部分家庭都印制过假发票。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由于此类犯罪违法者销售出去的发票往往难以认定,而依据刑法理论,对于从违法者处收缴的假发票,属于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售,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未遂。检察官认为,需要指出的是,违法者大量购买假发票的惟一目的只能是出售以谋取非法利益。
  办案检察官同时还注意到,该类犯罪往往伴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顺利出售假发票,犯罪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私刻其他机关、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盖在空白的发票上,由此引发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牵连犯罪;外地长期来京的犯罪人员中,多见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等重婚行为,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让身处哺乳期或怀孕的妇女去街头叫卖发票。
  检察官认为,一方面要从量刑上加重对制售假发票犯罪人的处罚;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对此类犯罪衍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记者手记
  作为国内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发票相对于货币,有“第二钞票”之誉。发票在中国经济生活和财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比钞票复杂和特殊许多。
  然而,与公众深恶痛绝的假钞票相比,发票造假售假犯罪现象似乎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厌恶和憎恨。在中国经济领域形形色色的各种“造假”行为中,假发票的危害被判定为最严重,但此类犯罪行为在社会现实中得到的“宽容”,显示出其“强大”的一面。
  普通发票犯罪案件在北京地区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恐怕在外地也大量存在。从立法上加重对普通发票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亟需提上日程。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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