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即将出台《关于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有专家认为,此举将开启全国省高院一级出台“缓刑适用”指导性意见之先河。
据悉,支撑该意见顺利出台的是一份《关于山东省法院刑事和解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长达3万字,由该院刑事审判庭的7名资深法官历经1年,调取了全省2005年至2007年3年间共计9万多件刑事案件调研所得。
是“和谐办案”,还是“花钱赎罪”?这些年有关刑事和解的利弊取舍、缓刑适用的范围界定,在业界一直争论不休。调研组的法官认为,通过准确界定缓刑适用范围、严格把握和解分寸,就可以避免刑事和解中的有关争议。
“调解”还是“和解”
对王志峰来说,那段被赵常英非法拘禁的日子的确不堪回首,他不但失去了自由,一只耳朵还被打聋。然而就在赵常英被提起公诉后,王志峰却选择了“原谅”,并就此正式向法院提出请求。
“我们俩本来就是生意上的伙伴,就是因为一笔货款久久无法到位,他才拘禁了我,而且也是因为急火攻心,打了我。案发后,他让家里人请求我谅解。”王志峰说,“其实,这事过错首先在我,既然他已经悔过了,我哪能不原谅他。”
近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常英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赵常英最终被判处缓刑,除了他的行为可以适用缓刑外,还有就是他已取得原告谅解,这样的刑事和解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法官庄桂芹说,“如果赵常英被重判,从此他将与王志峰结下‘深仇大恨’,矛盾加剧,而轻判则更易化解两人甚至两家之间的积怨和矛盾,也更能让被告人认识错误、改邪归正。”
据调研组统计,2005年至2007年,全省刑事和解案占刑事案总数的18.66%,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8.66%的案件达成自行和解,10.6%的案件是通过社会力量和解,60.7%的案件则由法官主动介入达成和解。
“这些数据显示,民间对于轻型刑事案件达成和解的渴求越来越强烈,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越来越认识到刑事和解的社会价值,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运用。”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副厅长谢萍说。
但谢萍也坦承,近几年,各地法院在积极推进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承载着内外压力。有人质疑,通过法官主动介入达成的刑事和解,在一定层面上有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意愿。
“妥协”还是“和谐”
郭强从高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头部着地死亡。原因是他的老板袁俊宝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移动了脚手架。
于是,袁俊宝被提起公诉,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然而,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他的亲属与郭强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自行和解,并支付了赔偿款。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袁俊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调研数据显示,像袁俊宝这样能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又属轻型犯罪的占所有刑事和解案的93.7%,其中85%刑事和解案件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
“我院即将出台的缓刑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十类情形可适用缓刑,十类情形不宜适用缓刑。这将成为我们今后审查一个案件是否允许刑事和解的分水岭。”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冯爱冰说,“缓刑适用属于法律刚性范畴,刑事和解则属于‘以当事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范畴。因此,刑事和解中的刚性审查决不可能妥协,而‘和谐’的社会价值则值得大力推崇。”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刑事和解仅仅为司法实践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人质疑,法院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法律白条”问题,让刑事被告人“花钱赎罪”。
“花钱赎罪”还是“真情悔罪”
其实,从刑事和解进入社会公众视野之初,花钱赎罪的质疑声一直不断:难道有钱就可以不用坐牢,花钱就可以免死吗?同时,也有被害人借刑事和解之机,向被告人或其亲属漫天要价、狠敲竹杠。
“这一审判模式亟待规范以提升公正性,我们要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打击和刑事和解并举,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重,坚持和解有限公开和社会化相结合,避免两种极端现象的出现。”山东省高院副院长侯建军说。
他认为,刑罚除了能宽慰受害者受伤的心灵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公众不再受到同样的犯罪侵害。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定要关注刑事被告人是否在和解中“真情悔罪”了。
调研报告最后提到,刑事和解今后可以采用圆桌会议模式,让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和解;同时,也让社区干部或村干部参加,法官可以从中听取多方面意见,综合考虑量刑标准。
“今后,我们还建议社区矫正机构能提前介入,与法院刑事和解程序无缝对接,并建立细致的跟踪回访制度,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积极的引导,使其通过社会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侯建军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