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检察机关若根据举报追回赃款,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举报人奖金,以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规定》共九章六十五条。《规定》专设实名举报答复一章,为不服不立案决定举报人明确了救济渠道。除通讯地址不详外,举报中心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走访举报的,应当现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规定》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举报方式外,就近年出现并采用较多的网上举报和传真举报进行了规范,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地市级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规定》就举报线索管理进行了完善。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检察机关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举报线索的,要向上级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并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各级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传输效率。
《规定》明确规定了举报中心初核和交办案件的范围,规定了有关侦查部门办理交办案件的期限和需要回复的内容,确定了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之间的责、权划分。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举报中心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代表本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举报保护和责任追究。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除原有对打击报复进行依法处理外,增加了支持举报人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对七种情形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