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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执行工作司法解释
2009-05-18

法制日报 北京517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该司法解释自518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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