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中国审计署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在总结中国审计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审计准则中有关舞弊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调查了解的重点内容、重大违法行为迹象及审计应对措施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对现行审计准则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版国家审计准则,并于7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关注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比率和趋势、信息系统中存在舞弊功能或系统漏洞,以及管理人员、员工的投诉、举报,外部举报或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等,来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明显迹象,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可以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扩大检查范围,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等。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特别指引,是此次准则修订新增的内容,体现了中国国家审计的特色。这次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充分考虑了中国国家审计的体制特征和具有行政处理处罚权、注意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特点,以及各级审计机关在人员、机构和执法环境等方面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来源: 新华网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中新网9月7日电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为 促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加强了自用资产的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办法》同时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是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来源: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