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证执业环境(上)
法制网记者 张亮 法制网见习记者 林燕
“哎,这是我们公证行业最头疼的问题了,对此我也深感困惑,请你们帮我们想想有什么好办法?”9月6日下午将近5时,记者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采访公证处主任王士刚,听完采访主题后,王士刚深深叹了口气,反而给记者提起问题来。
“仅上个月,我们就发现了5起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案件。”王士刚皱着眉头说。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王福家告诉记者,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侵害的不仅仅是公证机构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蚕食了国家的诚信基石。
无取证权难防虚假证明
下午五时,已是下班时间,但方正公证处的接待前台仍有很多人排队。公证员们全都忙碌着,丝毫没有下班打烊的迹象。
“您放心,今天发出去的号,我们都会安排办完。”接待员向一位等候许久的当事人解释道。
据北京市司法局公管处处长李娜介绍,2006年至2008年3年间,北京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公证法律服务事项约169万件,年均办理约56万3千余件,人均办理近3000件。
“如此大的工作量,公证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公证都去实地核实。”李娜说,公证人员外出核实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很多当事人也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王士刚说:“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对有关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很多时候,有关部门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
在方正公证处,记者见到了一些假证明,其中有假存款证明、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假结婚证、假房产证等。
“现在二代身份证可以实现仪器识别,但是第一代身份证则无法通过仪器识别。另外,学历证书、婚姻证明、房产证书、营业执照、人事证明等,公证机构要核实其真实性,必须要到有关主管机构或单位核实。”李娜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指出,公证法要求公证机关必须就公证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如何保证客观真实,公证法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由于没有调查取证权,通常只能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这,往往会使一些虚假证明蒙混过关,一旦引起诉讼,动辄数十万元,公证处的风险相当大。
发现假证明报案受理难
“当然,大多数虚假证明材料还是难以逃过公证员的火眼金睛。”一位资深公证员说。
据介绍,在公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提供虚假证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如果被发现使用假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位公证员曾拿着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的假证明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却遭到了拒绝。
“警察问我造成损害后果了吗?我说,我们发现得早,没有实际损害后果。”这位公证员说,警察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
“这些人有可能拿着假证明再去另一家公证机构骗取公证。”王士刚说,为此,公证处会尽量把这些假证明“扣”下来,尽管这似乎缺乏法律上的权限。而对于那些提供假材料的当事人,公证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扬长而去,毫无办法。
“由于有关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打击不力,使得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鼓励,行为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王福家说。
当事人溜号公证处担责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让公证员提高防范意识,并采取了照相、录音等一系列措施,但还是防不胜防,最近我处刚发生了一起假冒父亲转让房产的案件。”王士刚苦恼地说。
据王士刚介绍,前段时间张某带着其“父亲”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转让公证,将其父亲名下的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公证员核对身份证后,认为“人证合一”,遂办理了转让公证。没想到,这个“父亲”竟然是假冒的。
后来,张某的父亲本人来到公证处,说他对房产转让不知情。现在他的儿子找不到了,第三人也跑了,于是把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让公证处赔偿损失。
“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中,如果我们败诉了,可能就要赔偿几十万元,风险和责任实在太大了。”王士刚说。
为了防范行业风险,从2000年起,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全国各公证机构要从每年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仅仅是发生风险以后的损失赔偿手段,不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李娜认为,如果不加大源头治理,任由造假、买假者逍遥法外,不仅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依然存在,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也将面临严峻挑战。
法制网北京9月7日讯
法制网记者 张亮 法制网见习记者 林燕
“哎,这是我们公证行业最头疼的问题了,对此我也深感困惑,请你们帮我们想想有什么好办法?”9月6日下午将近5时,记者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采访公证处主任王士刚,听完采访主题后,王士刚深深叹了口气,反而给记者提起问题来。
“仅上个月,我们就发现了5起当事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的案件。”王士刚皱着眉头说。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王福家告诉记者,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侵害的不仅仅是公证机构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蚕食了国家的诚信基石。
无取证权难防虚假证明
下午五时,已是下班时间,但方正公证处的接待前台仍有很多人排队。公证员们全都忙碌着,丝毫没有下班打烊的迹象。
“您放心,今天发出去的号,我们都会安排办完。”接待员向一位等候许久的当事人解释道。
据北京市司法局公管处处长李娜介绍,2006年至2008年3年间,北京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公证法律服务事项约169万件,年均办理约56万3千余件,人均办理近3000件。
“如此大的工作量,公证员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公证都去实地核实。”李娜说,公证人员外出核实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很多当事人也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王士刚说:“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对有关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很多时候,有关部门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
在方正公证处,记者见到了一些假证明,其中有假存款证明、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假结婚证、假房产证等。
“现在二代身份证可以实现仪器识别,但是第一代身份证则无法通过仪器识别。另外,学历证书、婚姻证明、房产证书、营业执照、人事证明等,公证机构要核实其真实性,必须要到有关主管机构或单位核实。”李娜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指出,公证法要求公证机关必须就公证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是如何保证客观真实,公证法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由于没有调查取证权,通常只能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这,往往会使一些虚假证明蒙混过关,一旦引起诉讼,动辄数十万元,公证处的风险相当大。
发现假证明报案受理难
“当然,大多数虚假证明材料还是难以逃过公证员的火眼金睛。”一位资深公证员说。
据介绍,在公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提供虚假证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如果被发现使用假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位公证员曾拿着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的假证明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却遭到了拒绝。
“警察问我造成损害后果了吗?我说,我们发现得早,没有实际损害后果。”这位公证员说,警察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
“这些人有可能拿着假证明再去另一家公证机构骗取公证。”王士刚说,为此,公证处会尽量把这些假证明“扣”下来,尽管这似乎缺乏法律上的权限。而对于那些提供假材料的当事人,公证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扬长而去,毫无办法。
“由于有关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打击不力,使得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鼓励,行为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王福家说。
当事人溜号公证处担责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让公证员提高防范意识,并采取了照相、录音等一系列措施,但还是防不胜防,最近我处刚发生了一起假冒父亲转让房产的案件。”王士刚苦恼地说。
据王士刚介绍,前段时间张某带着其“父亲”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转让公证,将其父亲名下的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公证员核对身份证后,认为“人证合一”,遂办理了转让公证。没想到,这个“父亲”竟然是假冒的。
后来,张某的父亲本人来到公证处,说他对房产转让不知情。现在他的儿子找不到了,第三人也跑了,于是把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让公证处赔偿损失。
“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中,如果我们败诉了,可能就要赔偿几十万元,风险和责任实在太大了。”王士刚说。
为了防范行业风险,从2000年起,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全国各公证机构要从每年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仅仅是发生风险以后的损失赔偿手段,不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李娜认为,如果不加大源头治理,任由造假、买假者逍遥法外,不仅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依然存在,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也将面临严峻挑战。
法制网北京9月7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