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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可用三种方式提意见
2009-10-09
  法制网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9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着力解决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在2009年10月2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还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tb@chinalaw.gov.cn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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