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个人买卖股票等金融商品免征营业税
2009-10-09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个人从事炒股等金融商品买卖的鼓励,对于股市来说是个利好。
  根据通知,两部门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分析人士认为,个人炒股免收营业税,对于A股市场来说属于利好消息。A股市场上季度表现不佳,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还未完全消退,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股市,也对经济的企稳回升有帮助。
  国务院于去年11月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买卖外汇、证券及期货等金融商品的利润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曾有相关人士指出,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深刻影响我国经济,我国股市也经历了去年的大幅下挫,因此不宜对个人征收营业税,应尽快出台免征个人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政策。
  通知还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况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记者 张牡霞)
来源: 上海证券报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