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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突围舆论监督尴尬困境
2009-10-15
强调采访权利 强化监管措施 缺乏执行细则与罚则
法制网特约撰稿 刘雅婧
法制网记者 李 亮 黄  洁
  10月15日,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
  在诸多新闻从业人士的瞩目下,新《办法》重点修订了记者的定义,采访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等部分,把记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再度摆上台面。
  这或许意味着,主持修订的新闻出版总署五年磨一剑,企图借这次行业自身规范,突破近年来舆论监督的尴尬困境。
  近年来,媒体环境日趋复杂,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教授喻国明眼中,这直接导致“行业内出现了新难题,记者这一行当边界不清,从管理角度来看,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应该的”。
  同时,几位受访学者普遍认为,仅有大方向上的管理办法是远不够维护或保障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建立细则,用相关的配套立法来保障其效力。
  记者采访“如履薄冰”
  “办个假记者证就为了玩玩。”9月28日,“中国法制观察网”新闻调查部主任在法庭上语出惊人。
  当天上午,打着法制旗号的“中国法制观察网”,其负责人葛优等6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10月15日,朝阳法院将对葛优等6人进行一审宣判。
  此案事发时,破获此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接到举报,称“中国法制观察网”员工手持假记者证,到河南等地的检察院、法院查询案件,并以“联合中央级媒体曝光”相威胁,向10余家单位索要利益。在当时警方缴获的“新闻调查函”中,内容多以收到集体上访材料或接群众举报为名,将负面信息写成新闻报道性质的稿件,让相关单位去核实,并限定一定时间的答复期。
  类似葛优这样层出不穷的“假记者”是当前媒介乱象的冰山一角,“间谍门”事件,假新闻,有偿新闻,记者受贿,诈骗等,造成了社会公信力的下降。民间流传“防火防盗防记者”的笑谈,都为维护记者正当合法权益设置了绊脚石。
  早在今年2月起,新闻媒体换发统一新版记者证的工作已在全国铺开,包括广播媒体从业者在内,申领的记者总数将达到20万人次。这是中国新闻机构自1987年以来第4次换发记者证。
  “时值新记者证换发当口,同时近段时间层出不穷的记者负面新闻,或许都催快了新《办法》的实施。”媒体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一些记者职业道德缺乏,为了广告或金钱,做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情,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需要规范。”喻国明说。
  尽管新《办法》还未正式实施,但据《江西日报》记者从江西新闻出版局得到的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西省已有233人被注销记者证,记者行当内的种种不规范以及自律缺失也开始成为一些被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的借口。
  “一些企业和政府机关,以媒体自身的问题为由,拒绝向社会公开公布有用信息,从而远离新闻舆论监督,这将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喻国明对此不无忧虑。
  作为经常直击社会阴暗面的舆论工作者,记者“正规军”也常常遭到人身和名誉的攻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曾公开表示:“一个舆论监督报道,客观上可能维护了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一些心怀鬼胎的人认为是‘收了好处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出现表面的受贿犯罪符合性。”
  他还表示,如今记者作深度调查压力很大,因为媒体内部规定,报道引发名誉权官司,败诉被判赔偿,由记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搞舆论监督的记者就更加“如履薄冰”。
  采访权利被再度强调
  等待有关部门回复采访提纲——这几乎成为每名调查记者的必修课。然而,发出采访提纲后,记者们更多得到的是“杳无音信”。
  在与许多政府机关打交道时,记者往往也面临采访时被各种理由拒绝的尴尬。甚至一些民众在受访时也会抛出一句“你有什么权利采访我”之类的拒绝理由,这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记者采访权更加显得边界模糊。
  于是,在总结五年来舆论监督难题之后,新《办法》再度强调,记者持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但尽管新《办法》中强调了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权利,过去相关部门的类似规定也有许多,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至今无明确界定。
  “新闻出版总署的新《办法》作为行业内部行政性文件,对跨行业的部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周泽表示,这也导致了,由新《办法》规定的记者权利并没有法理上的依据。
  关于记者的采访权,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新闻学者认为,记者的采访权本是一项宪法性权利。由知情权衍生而来。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获取信息、舆论监督权利的主体,记者的采访权利就源于此。
  喻国明认为,即便还没有纳入立法体系,划分采访权力边界依然事关重大。“必须让人们知道什么情况下应该接受采访,什么时候需要批准和许可,什么时候是可以拒绝的。都需要细则来规定,要形成一种社会常识,不是原则上的‘协助配合’就可以解决的。”
  与之对应的,是1983年为了满足知情权而设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当前却往往成为控制封锁信息的渠道。这很大程度上是也取决于当前舆论环境的变化,以及媒体监督对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网络时代改变了传播方式和主体,博客,播客,微博,3G手机,人人都可以发布消息,用过去的传统方式来规范已经不适用了。”喻国明介绍。
  因互联网时代舆论环境难于有效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借助现代传播方式传播,容易失控,导致民心不稳,流言滋生,带来强大舆论压力,这也是部分相关部门遇事先考虑“封口”而非“开口”的客观原因。
  “不管怎样,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特殊义务主体,在涉及到社会重大事务不能避而不谈,任何理由都不是抵销民众的知情权的借口。记者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也不能放弃自己的采访权和知情权。”周泽强调。
  尚需执行细则和罚则
  任何重大规则出台,都需要配套立法和执行保障,在维护记者合法权益上,明确执行细则和罚则同样尤为重要。
  “当前媒体界有一些自身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解决。”周泽表示,“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都是对记者权利的一种规范,如果记者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媒体可以对记者进行行政处理,处分,包括开除,驱逐出媒体行业”。
  同时,要争取在立法体系里体现出记者行业的特殊权力地位,这才有可能使记者真正扮演好他的角色。
  专家指出,在新《办法》中,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增加了中止记者证使用的行政措施,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执行不力的责罚细则,新《办法》中并未能体现。
  “不是简单提倡权利,而是明确责任义务。”喻国明说,“当前我们国家的责任体系是倒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可能要负责任,不提供情况反而就不用负责任。于是我们的官员和发言人就选择不提供情况”。
  在具体执行细则中应明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各级政府官员和新闻发言人必须如实提供,除非信息是被法律禁止的,才可拒绝。否则,将被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有用信息进入公众视野,不被封锁。
  专家同时还认为,把握好媒介责任,扮演好“社会守望者”角色,是媒体从自身出发,解决舆论环境问题的重点。
  周泽表示:“应该寄希望于媒体自身的市场化和合理竞争净化,媒体腐败问题往往出现在一些非市场化的媒体,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则做得比较好。”
  “所有的问题都该围绕着媒介责任去解决。一个媒体,该报的信息不报,该进入社会公众信息视野的信息不进入,这是最大的失职。媒介责任就是为前进中的社会提供信息安全保障,也就是及时、完整、平衡披露对社会公众有效的信息,而不是有时作为,有时不作为。”喻国明说,“好比一个医生服务态度好,治不好病,也不是好医生。媒体有再多缺点,在媒介责任问题上不缺位,不失职,就是好媒体”。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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