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万桥】每周一案||||王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01-07

王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报送单位: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太军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张某为方便孩子上学同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王某位于武胜关路1号的房屋;

2015年12月,因楼下邻居有严重扰民现象,张某电话联系王某希望解除租赁合同,王某未同意。张某遂于2015年12月15日搬离了所承租房屋并于当月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市南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做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张某未上诉且因收到判决时合同已经到期,遂未再联系王某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2017年11月,王某以张某未交接房屋为由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及占用房屋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承办经过

我们接受张某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是否已经告知过王某搬离房屋的事实,是否存在强占房屋的事实。

为证明张某早已将搬离房屋的事实告知王某、系王某自己怠于履行接受房屋的义务,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举证:

1、让同单元邻居证明楼下邻居扰民事实以及张某2015年12月中旬已经搬离房屋的事实。

2、提交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雇佣搬家工资搬家的证据材料,证明已经于2015年12月租赁新的房屋并搬离涉案房屋的事实。

3、调阅此前张某诉王某的卷宗,发现笔录记载当时庭审过程中张某已经告知搬离涉案房屋的事实。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