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承办律师 冷云霓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案 · 情 · 简 · 介
甲先生于2015年12月15日到A公司工作,担任经理岗位,工资每月85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A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甲先生于2019年11月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A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资5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00元。A公司提出反仲裁请求,认为因甲先生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要求甲先生承担178506元的赔偿责任。
承 · 办 · 过 · 程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甲先生是主管A公司生产的经理,经代理人审查甲先生的劳动合同和A公司实际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A公司存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不发放工资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本案代理人指导甲先生拟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将该解除通知书向A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分别进行了邮寄送达。与此同时代理人指导甲先生拟定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提起了劳动仲裁。
A公司针对甲先生的仲裁请求提起了反仲裁请求。A公司认为因甲先生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要求其承担178506元的赔偿责任。
裁 · 判 · 结 · 果
本案经开庭举证、质证,代理人发现A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公司损失的真实性和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劳动仲裁委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完全支持了甲先生的诉求。
简 · 要 · 点 · 评
审慎建议劳动者因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法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公司不足额支付的原因多种多样,对于完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公司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较为清楚。对于公司部分支付部分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审慎处理不要轻易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对于企业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告知员工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着维护劳动合同稳定性的考虑,也不应当轻易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