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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书面劳动合同?裁判结果解码真相
2021-06-25

文/承办律师 周方正律师  孙心琳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5日劳动者入职委托人处,双方约定劳动者从事厨师岗位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5200元,转正工资6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7日劳动者提出与委托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拖欠工资4456.2元,以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300元。


【承办过程】

本案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收集了证据,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委托人提供了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工资明细表。代理人在向委托人充分说明、解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本案的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


【承办律师认为】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员工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其中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作部门、岗位、规章制度等,因此该入职登记表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可以提供一份未经员工最终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企业提供给员工要求其签字,员工提出对于待遇条件不满意,因此未签字。委托人考虑双方已经在入职登记表中对于岗位、工资待遇等进行了明确,因此员工提出的待遇要求无法达到,因此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中。而且该劳动合同中员工信息是员工自己填写的,企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尽到法定义务,劳动者拒不签字或因其他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签订其他法律文书能够涵盖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为,员工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其中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作部门、岗位、规章制度等,因此该入职登记表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支付了工资差额3000元,本案案结事了。


【简要点评】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也较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但是纵观本案,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入职登记表,而且该入职登记表中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作部门、岗位、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与劳动合同能够起到同样的法律效果。在此基础上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即采取该意见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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