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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首封权利的债权人亦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侵害其首封受偿权益的错误判决
2021-11-09

文/承办律师 李太军律师 陈玺兆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基本案情】

债务人B对债权人A负有1.5亿元无担保债务,该债务经青岛中院审理结案后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了B在山西某煤矿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部分股权被质押给了债权人C,用于担保C对B享有的1.3亿元民间借贷债权,但剩余股权价值仍基本能够覆盖A的债权。

本所于2020年10月接受A委托,代理其债权执行事宜,随后我们在调查落实可执行财产线索过程中发现临沂市某法院已于2019年7月对C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判决,但该判决错误地扩大了C所享有的质押股权数额,严重损害了A作为首封债权人的受偿权益。我们遂建议A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错误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过程】

作为错误判决的案外人,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

但本案的难点在于,A既非《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待撤销判决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也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争议标的的实体权利人。所以无论哪种途径,A都面临着主体不适格的尴尬境地。

面对一份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债权人却无权提起撤销之诉。我们认为这违背了立法本意,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代理本案的李太军、陈玺兆两位律师深入研讨后发现,上述错误判决所涉民间借贷债权存在通过虚假倒账制造借贷凭证的嫌疑。两位律师认为,立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既是为了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也是为了遏制、打击虚假诉讼。在涉嫌虚假的债权侵害了A首封债权人受偿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赋予A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基于该判断,我们做了充分的研判、调查等准备工作后,代理A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我们在举证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同时,充分详尽的阐述了A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主体的意见。该案历经三次开庭,法院最终采信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原错误判决,使得债权人A的1.5亿元债权的执行重新看到了曙光。


【律师观点】

我们的法制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法律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所涉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就是为无法参加诉讼的案外人设立设立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尽快在相关程序时效内咨询专业律师,通过适当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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