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出借人通过保证人向借款人转账600万元,2019年1月出借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600余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同时对利息及逾期付款损失等均作出约定。后借款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于2021年5月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600余万元欠款,一审法院判令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人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损失等合计约680万元。
【代理思路】
保证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在完善庭审思路的同时寻找有利于保证人的新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一、一审法院认定借贷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履行出借义务。
二、即使借贷事实确已发生,但本案借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被认定无效。
三、即使借贷事实确已发生且借款合同有效,但本案案由为担保合同纠纷,应当先行确定主债务范围,进而确定保证范围。
二审中,代理律师重点向法院陈述上述观点,并通过大量翻阅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找到新的证据。在代理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代理词后,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于2021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保证人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一类特殊的主体,其与出借人之间并非直接的借贷关系,其可能对于借贷事实并不清楚,出于各种目的签订保证合同,如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担保人就有可能承担担保责任,面临巨大风险。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注意:
1、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究竟出借人有无真实履行借款合同;
3、究竟存不存在“借新还旧”;
4、究竟担保的范围有无超过主债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