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5月22日,是一个充满了痛心和惋惜的周末,有伟人逝去巨星陨落,有普通人离开这个美好的世界……他们有人留下崇高的精神,有人与死神赛跑幸存,还有人因他人的“失败”被碾碎了生命。近日,大连市发生的轿车肇事逃逸并造成行人5死5伤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对于肇事者可能触犯的罪名看法不一,这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在大连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一辆宝马车将多名行人撞倒后仍继续向前行驶,随后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后弃车逃逸。当日13时许,肇事者刘某被警方抓获。截止目前已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侦察认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大连“5·22”案件有关情况:查明肇事司机刘某是因投资失败,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于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驾车至五惠路路口等候绿灯指示时突然将其所驾驶车辆将时速从0提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冲闯红灯并造成行人5死5伤。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以上来源于央视新闻
罪名简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虽然二者均为故意犯罪,但要抓住区分的关键: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
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就应当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的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交通肇事罪位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是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排斥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犯罪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希望且放任的,显然构成故意犯罪,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数罪并罚情形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虽然以十分恶劣的行径撞死五人撞伤多人,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应当认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其撞死多人的行为虽然人神共愤,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警 示 ★
防患于未然
时时刻刻敲响警钟
对于该案件的发生,我们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维护者心情十分沉痛,但是我们也应当从中得到相应的警示,防患于未然,时时刻刻敲响警钟。
社会相关机构应当注重对社会公众进行心理建设活动,例如定期举行社区宣讲,进行相关案例展示等,强调该类犯罪刑罚的严酷性,犯罪后果的不可预计性,将犯罪直接扼死在摇篮里。
对公众的普法宣传也亟待进一步推行,当前普法宣传的程度对于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是停留在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这些大众生活相关的领域,但是对于刑事犯罪领域涉及的认知还是较为匮乏。我们作为律师对于此事的发生十分痛心,但我们也应当痛定思痛,发挥律师职能,践行社会责任,针对此类社会上比较匮乏的刑事犯罪法律知识积极地进行宣传、宣讲。一步步将法治思维深入民心,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全民守法的法治化新社会。
“生活是一本大书,当你无力翻开下一页时,不妨看看之前的美好记录,好让自己充满继续翻下去的动力。”我们生活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难免会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守住作为一个“人”的底线和原则,即使有一天我们真的无力翻书,也不会将这本书撕得粉碎,也不会将别人的书撕得粉碎。
*以上评析仅限于目前的案件报道,如有进一步进展则另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