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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315系列之二 | 金融消费专题:金融理财避险
2022-03-16

2022年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启动“直击消费不公,守护民生底线”315普法维权特别专栏,重点聚焦“安居”与“金融”两大民生消费领域。“居者有其屋”和“钱袋子更鼓”是老百姓心中最朴实的愿望,本期专栏将针对这两大领域,拆解其中的各类陷阱与潜规则,普及房地产和金融知识,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助推消费公平。


文 / 法致远 公瑞浩


【导读】金融理财如今已成为中国主流的理财方式,金融机构只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这样的方式已被大家所认同并接受。从2007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生根发芽以来,到今天已有15个年头,伴随着质疑与创新逐渐已被大家所认可,随着金融理财行业标准的陆续出台,以及金融理财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的优胜劣汰,现如今,投资者选择平台更看重的无非是该金融机构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投资的高回报以及操作的便捷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也就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相应安排,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作为卖方金融机构,要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二、【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投资者的文化程度、从事投资理财的经验,综合审查卖方机构是否充分履行相应的义务。


案例重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苏01民终8972号,金某与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某虽与银行间签订了相应合同,但银行未尽谨慎的提示说明的义务,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金某填写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4张,完成了客户签约、基金开户、电子合同签约、基金产品认购,4张表在客户签名前均有提醒:“本人确认银行在本人确认投资该基金产品前已明确告知该基金产品的风险属性与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本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签署本申请表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法院认为,衡量银行是否尽到适当告知义务的标准并非仅仅考量其是否形式上履行了给予客户告知文件、要求客户签名、填写风险测评表等程序,而是是否通过前述程序真实地核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依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善意作出适当告知。


卖方未尽上述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根据法院审判实务,判决“全赔”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还是消费者本身对投资审查的不够仔细、轻易听信“低风险、高回报”的承诺所导致,因此在投资时要擦亮双眼,做好调查工作,拒绝盲从、盲信。


还应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有权像一般消费者一样,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但由于司法实践上通行的法律解释路径存在不一致,导致司法机关可能无法支持金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主张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还应当注意,为了平衡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九民纪要》释明了卖方机构的免责事由,在一定条件下卖方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作为金融消费者,投资理财要注意以下三点


1. 不要盲目跟风


现如今各类理财产品到处都是,购买理财产品的人群也开始壮大,有些人看到别人投资理财,也想投资一些试试。但是因为各种基金、信托、众筹等这些理财产品风险都不相同,如果不谨慎考虑就直接投资,可能会对自身造成损失。


2. 注意平台的宣传是否存在虚假


网上各种宣传高收益令人眼花缭乱,然而这些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并不是真的高收益。真正的理财产品都是受严格的监管,只有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风险评估才能确定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不要以高收益为投资的唯一方法,合同上写的固定收益才能保证收益。


3. 注意投资额度限制


一些投资者认为网上理财产品收益高,就将全部的积蓄拿出来的做法实不可取。若想要投资,可以尝试短期内小额度投资,听取专业建议,逐步投入资金。并且在选择投资前一定要查看该平台是否是正规的理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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