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大勇律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区普遍展开。随之带来了宅基地房屋拆迁涉及继承时的利益分配问题,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思路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要确定被继承人在被拆迁宅基地上的产权归属与份额,结合当地的征收补偿政策标准计算出对被征收宅基地的拆迁利益的构成;第二步,根据继承规则将该拆迁利益分配给继承人。
在研究宅基地房屋拆迁中涉及的继承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原则上禁止在本集体以外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无权,它并非所有权,基于其特殊的人参依附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时,其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相应的财产权利。
一、产权确权归属与拆迁利益构成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有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的权利人。拆迁中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时,被继承人应当是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目前,在实践操作中,除前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外,其他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还包括《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
拆迁利益的构成需结合土地管理法、各地区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规定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协议来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其他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每平方米价格或直接按照宅基地单位确定补偿价格;实物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主要包括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的评估价值、相关设施、树木果蔬、青苗补偿等。其他补偿主要包括拆迁后回迁前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以及搬迁过程中的部分奖励等。
二、根据现有继承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确定出被继承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后,即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按《民法典》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此外,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曾经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地随房走,有房屋的时候,地随房走,房屋是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