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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保护与传承——打造财富安全的保险箱
2022-05-17

文/孙广平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创造了大量拥有财富的企业家。财富被创造出来之后,就无时无刻不面临各种风险,尤其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家企不分、融资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财产代持、意外身故、婚姻变故等各种情况都可能导致财富的减少或灭失。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财富增值的多少实际上只是收益问题,也就是利息问题,而“安全”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这是本金。将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财富如何保护好并造福后代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财富面临的风险


●家企不分

民营企业的经营运作中,很多企业家的惯性思维,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开支及家庭开支均由公司收入来支付,从而导致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这是中小微企业存在的弊病,同时给企业家自身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被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将企业家的家庭资产拖入债务的泥潭。


●融资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为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经常需要进行借款,作为出借人为确保借款能够得到偿还,往往会要求大股东甚至其配偶一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时家庭资产即被全部拖下水,如果企业经营不顺利而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全部家庭资产包括房产均将被执行。


●财产代持

财产代持即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由他人持有,比较常见的是房产及股权,尤以股权代持最为常见。这类财产必须进行登记,在法律上遵循登记公示公信的原则,即法律认可登记的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财产代持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大量纠纷,因而,财产代持面临诸多风险,譬如,代持人死亡后代持财产被其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风险;代持人自身债务被其债权人执行的风险;代持人恶意出卖所代持的财产;代持人离婚导致代持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风险等等。


●自身婚姻变故

离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婚可能导致自己婚前财产的混同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婚姻变故

赠与子女的大额财产可能成为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如果离婚将被分割掉一半;当子女再婚后又面临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今天,这一风险成为最大的风险。


●意外身故发生法定继承的风险

有句话说: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如果对财产没有任何安排,当意外身故发生后,自己的财产就会成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进行法定继承可不是什么好事,面临繁琐的继承流程不说,更大的问题是让财富处于失控与流失的极大风险中,且会产生家庭矛盾。譬如,自己的配偶继承了大笔遗产如果将来再婚可能导致财产外流,如果自己的子女未成年也难以确保财富被专属用以保障他们的成长;譬如,子女继承了大笔的遗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离婚其配偶即可分走一半的财产;再譬如,自己的父母与配偶发生遗产分割诉讼导致家庭旷日持久的内斗,这都是现实中每天发生的真实故事!


二、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是高净值客户对财富进行风险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现在很多人都拥有私家车,投保车险,除了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必须投保外,几乎都会额外购买商业险的三者责任险,保额少则100万元,高达200万元,因为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死亡的赔偿金已经超过100万元。这个赔偿金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投保三者责任险还是很有必要的,绝大数车主都是基于这个考虑买保险的,但其实这种风险对一个车主来说概率是极小的。那么财富风险概率对一个高净值客户来说则是大概率事件,可能是交通事故致死风险概率的百倍、千倍!风险如果发生,上千万甚至过亿的财富可能因此损失大半、甚至归零!不进行周全的保护与传承规划就是让财富在裸奔!车险这么小概率的风险都受到重视,巨额财富所面临的大概率风险有什么理由不得到重视呢?因此高净值客户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有了财富可以实现财务自由,但只有做好规划才可真正实现财富自由,让财富按照你所设定的方案惠及一生及后代。


三、财富保护与传承的解决方案——财富闭环


通过财富保护与传承解决方案将财富锁定在自己的家族内,确保只在自己家族成员间传承,达到财富闭环的目的。解决方案通过一系列的安排来实现,包括:

基础安排——大额保单

高级安排——家族信托

兜底安排——遗嘱

其他安排——婚姻财产协议、赠与、财产代持


【基础安排——大额人寿保单】


人寿保单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

(1)指定受益人,避免继承纠纷。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单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由指定的受益人享有,这就可以避免继承产生纠纷。

(2)锁定稳定的长期收益。从资产配置安全的角度来看,大额保单与银行大额存单是最安全的两种工具,但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多年来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纵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经历,经济越发展银行存款利率越下降,很多发达国家的银行存款利率已经是零,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中,以后的存款利率只会越来越低,而大额保单的收益率是在保单中长期锁定的,不会降低,这成为长期稳定的财富来源。

(3)保险杠杆放大财富

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是保险费,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赔给受益人的是保险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会远大于保险费,这就是保险的保障杠杆功能,可以显著放大传承的财富,让受益人获取到的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因为上述优点使大额人寿保单成为财富传承的最基础也是必备的配置。


人寿保单的缺点

(1)只能传承现金资产。

保险只能用现金购买,保险赔款也是现金,所以保险只能传承现金资产,房产、股权等其他类型资产,无法通过保险进行传承。

(2)收益分配不够灵活,传承安排不彻底。

保单的收益分配方式单一,尤其是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大额保险金是一次性赔给受益人,而该笔资金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并不在这种传承安排的范围内。尤其是当受益人年龄尚小,缺乏管理大笔资金的知识与能力时,家庭资产还可能面临被挥霍、缩水的困境。该笔款项如果不另行进行安排同样面临各种风险。


【高级安排——家族信托】


概述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对委托人的承诺,按委托人意愿代为管理、处置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实现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的法律安排。

家族信托对我们来说是个新鲜事物,它并非我们之前所了解的信托。一直以来我们所接触到的信托是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追求的仅是财富增长,关注的是资金收益率,不具有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功能,而家族信托追求的是财富安全与传承,二者本质不同。家族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法律,已发展了几百年,在英美法中已非常成熟且大量实践,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之前一直不被关注,也鲜有实践,随着我国创富一代财富的积累,产生财富保护与传承的现实需要,近几年逐渐被重视,信托公司也纷纷转向家族信托业务,回归信托本源。我国现行有效的《信托法》是2001年出台的,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但从总体来说法律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配套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族信托的发展,尤其是限制了股权与不动产信托的开展,目前家族信托开展最多的是现金信托与保险金信托。


功能与优势

(1)财产隔离保护

家族信托成立后,信托资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以家族信托的名义存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能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隔离保护机制可以通过信托框架,将个人资产进行隔离,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可以抵御未知的风险侵袭,不因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而遭受损失,可以长久地为家族成员创造收益,使家族经历风险后,仍有东山再起的根基。

(2)财富按照委托人意愿有序传承

受益人范围广。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任意指定,可以为子女,也可以为第三代,甚至还可以为未出生的人。

收益分配非常灵活。可以定期分配,还可以按事件分配,比如子女升学时、创业时、结婚时、生子时、生病时等等,还可以有其他个性化分配。

避免繁琐的继承手续。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因而避免了继承的繁琐手续。

(3)非婚生子女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平等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实现往往困难重重。为非婚生子女设立家族信托,既可以保护隐私,又可以保障其财产权利。

(4)对婚前财产保护功能

婚前将财产装入家族信托,就不必担心婚后财产混同,离婚时不会被分割。举个著名的例子,比如大家很熟悉的邓文迪,其前夫默多克是世界著名的富豪。根据福布斯的公布,他的净资产值100多亿美元。原本所有人都以为邓文迪和默多克离婚能分得很多财产,但实际上她只得到位于纽约曼哈顿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以及北京的一套四合院,这两者加起来的价值都不到默多克身家的百分之一,原因就是默多克早早就设立了家族信托,把自己的财富装入信托,从而避免离婚分割。

(5)防止子女挥霍

信托中的定期固定分配收益及禁止受益人转让信托利益条款可以保证子女终生都有稳定的财富来源,防止子女一次性将家产败光。

(6)财产隐私保护

家族信托拥有完善的保密机制,具有保护隐私的功能。除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其他人无从知晓信托文件内容。

基于上述强大的功能,家族信托成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高级安排。


家族信托什么时间做:未负债时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在负债的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信托财产可以被执行。因此,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应在财务状况良好时进行,才可起到债务隔离的功能,在家族信托设立后产生的债务便不会追索家族信托。这就是说设立家族信托要趁早!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是以保单收益权为信托财产的一种家族信托。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运作及分配收益。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发挥保险的杠杆功能,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及灵活分配功能,以相对较小的现金投入即可拥有财富保护与传承功能强大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解决了大额人寿保单下保险金一次性分配后的后续保护问题。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和信托相关费用,让现金暂时不充足的人,也可以提前设立信托计划,提早做资产保护隔离安排,为未来的财富传承筹划留下空间。


【兜底安排——遗嘱】


遗嘱的功能

生前设立遗嘱对身后事做出安排,设立形式简便,而且没有财产类型的限制,是非常简单的传承方式。其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将保单、家族信托传承所不能解决的财产如房产、股权、字画、古董等等全部纳入,使其按照遗嘱人意愿传承财富,避免法定继承产生的风险。因而遗嘱是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兜底安排。


遗嘱的缺点

遗嘱不能隔离遗嘱人自己的债务风险,也不能解决指定的继承人得到大笔遗产后的财富保护问题。如果未来遗产税实施,遗嘱也不具备合理避税功能。


遗嘱的无效

相比较保险与家族信托,遗嘱虽然设立形式简单,但也不是随便写写就有效,相反,法律对遗嘱的有效规定了很多条件,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无效,司法实践中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比较普遍。《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几种形式的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各自的条件要求,专业性较强,一般人很难完全把握,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并不容易,想当然的写下遗嘱很容易产生效力瑕疵。从法院的案例看,无效遗嘱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语言表述不严谨、越权处置非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受质疑等等。


【其他安排—赠与、婚姻财产协议、财产代持】


赠与

优点:赠与是生前转移财富最常见的做法,也是最简单的做法。在生前将自己的财富交给子女,程序最简单,成本也比较低,是非常方便的传承方式。

缺点:赠与本身没有财富保护功能,且大笔财富赠与子女后很可能变成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则被分割掉一半。


婚姻财产协议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赋予了夫妻自由约定财产的权利,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约定优先,也就是说婚姻财产协议的约定优先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共同所有制。通过婚姻财产协议的约定可将财富的归属做出安排,避免以后离婚发生分割。


财产代持

前面说了财产代持是一项风险来源,为什么在这儿又作为避险安排,不是矛盾吗?虽然它确实是风险,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能发挥避险的作用,需要通过特别设计的代持协议及做相关安排将其风险进行最大程度的控制。


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是高度专业的工作,需要专业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根据委托人自身财富情况、家庭情况及个性化需求,结合财富保护与传承各种安排的功能与缺点进行扬长避短、量体定做,制定出最优设计方案。财富保护与传承为委托人设立了保家底的财富保险箱,有了这个保险箱,就可以后顾无忧,无惧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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