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广平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简介)
一、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将人寿保单置入信托,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珠联璧合。家族信托按照财产不同的种类可以分为资金信托、保险金信托、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等等,家族信托既可以置入单一财产,也可以置入多种财产,而保单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资产,保险金信托则是家族信托的稳固基石。
二、传统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失去往日的优势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影响。
201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被称为《资管新规》,该规定对包括银行理财的资产管理进行了重大改变,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向净值化全面转型,不再保本、保收益,打破了以往多年的刚性兑付。2022年是《资管新规》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回报为负的理财产品有3104只,占比23.29%,就是说这部分理财产品不但没有利息,还亏本了,表现最差的理财产品亏损幅度超过90%,这几乎血本无归了!残酷的现实让投资者认识到理财产品不再稳赚不赔,甚至可能赔光!
银行存款利率的长期走势。
回顾30年前,90年代时期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为10%,30多年来一直在下降,到了现在已经降到2%,据专家分析与预测,未来银行存款利率继续下行是必然趋势,在通胀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银行储蓄将意味着财富的急剧缩水,越来越没有吸引力。
三、大额人寿保单是财富配置必不可少的基础资产,是一笔安全、长期保值的资产,是财富大厦的奠基石
当理财产品不再安全,银行存款贬值太快,这些传统的保值理财手段现今都不再具有优势,大额人寿保单的保值功能则得以凸显!
增额终身寿险——复利的保值功能
简单的说增额终身寿险是一种保额逐年增加的终身寿险,它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1. 收益确定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合同里面会写清楚交多少钱,交多少年,以及在不同的年份可以领取多少钱。它并不像分红型保险,开始承诺很高的利益,但是分红是不确定的,导致后期能领到多少钱,也是不确定的。
2. 保障终身,锁定利率,对冲利率下行,复利滚动增长
定期存款最多是5年定期,但是增额终身寿是保障终身的,只要不把账户的钱全部取出来,剩下的可以在里面一直增值,按照锁定的利率复利增长,每年进行利滚利增长,所以时间越长,现金价值增长的越多,适合长期规划,到了后期这种利滚利的增长是惊人的。这种保单10年以后才开始产生预定的利率,如果短期退出保险,则现金价值很低,损失巨大。
目前监管要求的的增额终身寿险的预定利率的上限是3.5%,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基本都接近3.5%。
3. 安全性高
我国的保险公司是接受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的。《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一旦经营出了问题,走到了破产的一步,监管机构会指定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来接管,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到影响。所以人寿保单是可以跟银行存款及国债并列的最安全的资产之一。
定额终身寿险——身价保障及财富放大功能
定额终身寿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额固定的终身寿险,不同于增额终身寿险,定额终身寿险的保额是恒定不变的,买保险时,投保多少保额就是多少,不存在每年增长,但这种保险的优势是杠杆性很强,可以用很低的保费获得很高的保额。增额终身寿险具有储蓄理财功能,而定额终身寿险的功能是保障身价、放大财富。下面以某一款定额终身寿险来举例说明。
36岁的王先生,保额2000万元,每年交保费40万元,交费期18年,在王先生身故时保险公司赔付2000万元,如果王先生在60岁时选择一次性退保可退回7404000元,保险合同终止,相当于王先生不但获得了20多年的2000万元的高额保障,同时取得退保金可以用作养老金,不退保则终生享有2000万元保障。
可见定额终身寿险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一旦身故的情况,给家人一笔巨额的保险金。这样,作为财富创造者的被保险人平安在世时即可以源源不断的创造财富,而一旦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一笔巨额的身故保险金,从而起到保障自己的身价及财富放大功能。
通过以上两种保险的设计即可以确保有一笔安全的长期资金作为后盾,还有一笔应对不确定的身故风险的巨额赔付金,两者结合可以始终保障一大笔确定数额的资金。
四、保单置入家族信托
保险金是在符合赔付条件时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没有后续的管理,这一大笔保险金就处于无保护状态,将保单置入家族信托则可以对大笔的保险金进行有计划管理与保护。保险金信托的模式根据受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信托公司管理模式,由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
目前,这种模式下,只能选择与信托公司有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信托公司只接受有合作关系保险公司的保单,因此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保单置入家族信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族信托的设立人购买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委托其作为受托人管理将来赔付的保险金。另一种方式是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先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购买保险并将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将来赔付的保险金。
家族自管模式,由家族信托设立人指定亲属作为受托人管理。
这种模式下,保险产品的选择比较灵活,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将保单受益人指定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亲属,当然,自管模式的家族信托需要专业律师进行专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