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作用
法制日报评论员
近年来,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中,逐渐探索并形成了一整套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性调解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实现了社会矛盾的根本有效化解。
去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特别提出,要把“三位一体”大调解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造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机制。“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从理论层面上讲可能并不复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很复杂:一方面,它需要全面协调、综合使用各方面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各种社会调解力量;另一方面,人民、行政、司法3种调解手段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相互关系需要切实理顺;同时,调解的效力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必须要在各级各地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才能建立和完善。
首先,“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的建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成。一方面,在政策层面上,“三位一体”大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策指导性意见来推动,这需要党委政府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在组织保障上,为了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需要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的力量。因此,一个强有力的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只有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才能建立和实现。同时,要想使“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真正发挥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一个覆盖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必不可少,而这个组织网络的建立,同样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统筹协调。
其次,“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的运行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现。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具体的问题必须解决。对“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而言,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联动问题。从各地的实践看,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大调解机制运行的难点,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必须发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而同样不能忽视的,还有一个调解效力的问题,调解文书不同于司法判决,调解文书的效力直接影响着人们对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信心,而要明确和保证调解的效力,同样需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总之,各级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提升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来深化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攻坚破难,从而全力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