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此次发布的10大案件,具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和进一步明确系列新型、复杂、疑难案件裁判规则两大特点。
10大案件中的5件涉及外方当事人,既有中国公民或企业起诉外方侵权的案件,如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亦有中国公司被国外权利人起诉侵权的案件,如涉及伊莱利利公司药品方法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还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的案件,如鳄鱼商标侵权案。在鳄鱼商标侵权案中,明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在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规则。而此次发布的50个典型案例,则更侧重于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典型性。
最高法解读部分案件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10大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2件和刑事案件1件。
就其中部分案例,最高法知识产权庭有关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专利案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
【案情摘要】原告王群以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建筑物侵犯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经现场勘验法国馆的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依法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作出了法国馆未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维护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干扰搜索引擎服务纠纷案认定竞争不依是否“同行”
【案情摘要】网络用户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后搜索窗口自动展示原始搜索请求的搜索结果。这是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合作开展的“网络直通车”业务。百度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两公司人为干预使其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遂判决被告两公司停止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发了网络产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裁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正确运用和把握,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
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案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权益
【案情摘要】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同时成功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果树所、陆修闽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名牌保护并非当然扩至所有
【案情摘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商标为驰名商标。2002年2月,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在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提出“杏花村”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1月11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杏花村”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山西杏花村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安徽杏花村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杏花村”商标,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山西“杏花村”商标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山西“杏花村”商标的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山西“杏花村”商标的市场声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但其前提是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于驰名商标并非当然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只有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对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和驰名商标注册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刘兆龙制售假冒洋酒案并处罚金徒刑源头遏制再犯
【案情摘要】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兆龙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一暂住地,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自行购买原料酒、酒瓶、酒盖、包装箱、封盖机等物品后,通过灌装方式自制芝华士、人头马、马爹利等洋酒,通过物流托运方式销往郑州、石家庄等地,经营数额达201507元。200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将刘兆龙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兆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兆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尤其是罚金与徒刑并处,且罚金较重,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本报苏州4月24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