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记者辛红 新保险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新保险法增加了诸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10月1日之前的老保单如何适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记者近日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专家表示,问题很复杂,从哪个节点算,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31岁的赵小姐今年2月刚买了一份20年缴费的长期寿险,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她有很多疑问。比如,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付。”因为现行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2010年2月合同成立满两年发生事故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赔偿?
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如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现行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每一条款都面临着10月1日前买的保单,10月1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
应该如何适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保险法专家邹海林研究员表示,新法实施之日起,应该对所有的合同都产生法律效力。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例,保险公司两年之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法律溯及既往,违背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他建议从10月1日法律实施之日起算,两年之后不得解除合同。其他的条款也都从10月1日起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从哪个节点算,有三种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从合同成立时间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从法院受理时间或者纠纷发生之时算,折中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他建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算,因为修改保险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规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双赢。
据悉,破产法实施之时,也曾面临类似的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王卫国说,老保单如何适用新法也需要司法解释。
此前,在交强险条例实施之时也曾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当时保监会下发通知,规定“老保单老办法,新保单新办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交强险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与老车险保单有根本的不同,此次老保单如何适用新保险法,不能简单套用。记者获悉,保监会对这些问题正在研究。
31岁的赵小姐今年2月刚买了一份20年缴费的长期寿险,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她有很多疑问。比如,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付。”因为现行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2010年2月合同成立满两年发生事故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赔偿?
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如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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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每一条款都面临着10月1日前买的保单,10月1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
应该如何适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保险法专家邹海林研究员表示,新法实施之日起,应该对所有的合同都产生法律效力。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例,保险公司两年之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法律溯及既往,违背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他建议从10月1日法律实施之日起算,两年之后不得解除合同。其他的条款也都从10月1日起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从哪个节点算,有三种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从合同成立时间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从法院受理时间或者纠纷发生之时算,折中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他建议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算,因为修改保险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规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双赢。
据悉,破产法实施之时,也曾面临类似的问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王卫国说,老保单如何适用新法也需要司法解释。
此前,在交强险条例实施之时也曾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当时保监会下发通知,规定“老保单老办法,新保单新办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交强险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与老车险保单有根本的不同,此次老保单如何适用新保险法,不能简单套用。记者获悉,保监会对这些问题正在研究。